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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定實質條文內容時,必須考量實施的可能性、合理性等問題,筆者僅就最主要的行政管轄權、開發、推動方式、法律適用性、金融支援或獎勵措施、TPP項目之試驗等部分,提出概念性思考方向:

一、行政管轄權部分

()授權及委託主管機關執行之權限包括那些項目?(越多項目越符合高效率一元化服務原則。)

()各業務機關分支機關接受主管機關指揮的程度高低?(各業務機關直接接受示範區主管機關之指揮是最佳狀況。)

二、開發部分

()示範區申請設置流程

   1.申請主體為中央機關?地方機關?

   2.申請流程如何簡化?

()地方政府在開發方面的角色為何?

()開發主體為何?

   1.主管機關負責開發,則進一步考量是否設立「基金」?

   2.公民營共同開發。

   3.民間投資人開發。

()土地取得方式為何?

()都市計畫法與各地方都市計畫規則在開發中應扮演之角色?

()是否採分期開發?(避免財政支出過度)

()示範區新開發部分是否以造鎮方式推動?採造鎮方式較可能將低碳化、智慧化之「綠色治理」觀念導入示範區經營之中。

()排除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係考量地方政府之態度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緩慢,但爭議性高,是否可行?

三、推動方式

()專案小組成員層級?召集人?(最好由院長直接帶領本專案小組,始能快速整合部會間的不同意見。)

()專案小組下應設立一個主要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負責將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在半年內擬定完成(應集中式辦公,以求快速完成)

()將加入TPP之條件列為示範區試辦的內容

示範區既為加入TPP的方式試辦先行據點,為充分掌握加入TPP的衝擊與影響程度,並將所有加入TPP的條件均在示範區進行試驗。

四、法律適用性

()本條例與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之設管條例間之關係。加工出口區設管條例等特別法與本條例之間,如何避免發生適用上之衝突?尤其在實務面上,應注意不致產生無法執行之情形。

()示範區與大陸指定特區關係

如何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協商,取得對雙方均為有利的作法?這仍待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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