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定實質條文內容時,必須考量實施的可能性、合理性等問題,筆者僅就最主要的行政管轄權、開發、推動方式、法律適用性、金融支援或獎勵措施、TPP項目之試驗等部分,提出概念性思考方向:
一、行政管轄權部分
(一)授權及委託主管機關執行之權限包括那些項目?(越多項目越符合高效率一元化服務原則。)
(二)各業務機關分支機關接受主管機關指揮的程度高低?(各業務機關直接接受示範區主管機關之指揮是最佳狀況。)
二、開發部分
(一)示範區申請設置流程
1.申請主體為中央機關?地方機關?
2.申請流程如何簡化?
(二)地方政府在開發方面的角色為何?
(三)開發主體為何?
1.主管機關負責開發,則進一步考量是否設立「基金」?
2.公民營共同開發。
3.民間投資人開發。
(四)土地取得方式為何?
(五)都市計畫法與各地方都市計畫規則在開發中應扮演之角色?
(六)是否採分期開發?(避免財政支出過度)
(七)示範區新開發部分是否以造鎮方式推動?採造鎮方式較可能將低碳化、智慧化之「綠色治理」觀念導入示範區經營之中。
(八)排除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係考量地方政府之態度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緩慢,但爭議性高,是否可行?
三、推動方式
(一)專案小組成員層級?召集人?(最好由院長直接帶領本專案小組,始能快速整合部會間的不同意見。)
(二)專案小組下應設立一個主要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負責將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在半年內擬定完成(應集中式辦公,以求快速完成)。
(三)將加入TPP之條件列為示範區試辦的內容
示範區既為加入TPP的方式試辦先行據點,為充分掌握加入TPP的衝擊與影響程度,並將所有加入TPP的條件均在示範區進行試驗。
四、法律適用性
(一)本條例與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之設管條例間之關係。加工出口區設管條例等特別法與本條例之間,如何避免發生適用上之衝突?尤其在實務面上,應注意不致產生無法執行之情形。
(二)示範區與大陸指定特區關係
如何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協商,取得對雙方均為有利的作法?這仍待進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