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置條例至今仍未見政府提出具體內容供社會大眾了解討論。以下想給政府建議的是,第一,所提各項作法均為概念性內容,應儘速直接提出各相關部會應完成的項目,而且應由經建會統籌完成,否則各部會的本位主義,勢必又會延誤時程。第二,針對加入TPP時必備之條件,將之全面列入「示範區」試辦的內容,如此可立即掌握未來可能加入TPP將面對之問題。第三,因示範區目前之設計係由需要之單位提出申請,這種作法仍是相對被動,應由主導單位先行找出合適區域,直接與地方政府進行協商,並透過地方社會力量,加速地方政府配合的意願及態度。第四,專案小組應由行政院長或副院長親自主持,力求立即完成整套制度之規劃,並在1年內完成立法程序。當年科學園區制度係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與科技人士在半年內完成法規設計。若依目前的規劃,馬總統在2016年任期屆滿前,恐怕第一個示範區都未能完成計畫,又如何作為加入TPP的試驗區?第五,規劃時採區中有區的作法(涵蓋加工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應考量法律適用性。在一個新的特別法下,又包括多個不同的特別法,將可能存在法律適用問題,因此須特別注意其制度的設計。第六,以造鎮方式推動計畫,才有可能達成提升地區經濟發展之目的,但應分區、分階段實施,已避免造成過度的開發浪費。第七,特別法制定時應排除都市計畫法之規範,以免延長開發期限。第八,為避免財政過度擴張,應採公民營合作開發方式(包括國外投資開發商)。第九,考量地點時,應將國土規劃的概念列入其中,且須融入低碳化、智慧化作法,以符「園區綠色治理」的長遠目標,且不會造成民眾反彈,甚至獲得社會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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